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5號 原   告 冠銓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治賢 被   告 漢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勤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8,4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