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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2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201號 聲 請 人 茂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奉文 代 理 人 鄒純忻律師       林思勻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7 款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正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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