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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2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253號 原   告 華宇商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美 訴訟代理人 王可富律師 被   告 韓博理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零叁元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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