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521號
原 告 郭建志
原 告 金永裕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麗敏
原 告 啟暘熱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萱
原 告 金莘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亮
被 告 羅莎艾倫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致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下:
一、原告郭建志部分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玖萬參仟參佰貳拾
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
二、原告金永裕工業有限公司部分為貳佰伍拾壹萬參仟肆佰伍拾
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玖佰肆拾捌元。
三、原告啟暘熱傳科技有限公司部分為貳佰伍拾玖萬伍仟貳佰零
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陸仟柒佰肆拾元。
四、原告金莘金屬工業有限公司部分為捌拾貳萬貳仟壹佰柒拾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零參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