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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5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521號 原   告  郭建志 原   告  金永裕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麗敏 原   告  啟暘熱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萱 原   告  金莘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亮 被   告  羅莎艾倫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致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下: 一、原告郭建志部分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玖萬參仟參佰貳拾   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 二、原告金永裕工業有限公司部分為貳佰伍拾壹萬參仟肆佰伍拾   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玖佰肆拾捌元。 三、原告啟暘熱傳科技有限公司部分為貳佰伍拾玖萬伍仟貳佰零   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陸仟柒佰肆拾元。 四、原告金莘金屬工業有限公司部分為捌拾貳萬貳仟壹佰柒拾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零參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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