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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5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598號 原   告 均城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被   告 大昌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美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肆萬ꆼ仟陸佰伍拾貳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陸仟伍佰伍拾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      備書狀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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