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33號
原 告 添暉鐵工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添水
原 告 律昌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國安
原 告 陳正泰即啟泰風管工程行
被 告 黃品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主、客觀訴之合併
訴訟標的金額
或價額之核定,均有
適用。查
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壹仟零貳拾肆萬貳仟捌佰貳拾貳元(計算式:672,500 +8,
262,353 +1,307,969 =10,242,822),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拾萬貳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