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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6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33號 原   告 添暉鐵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添水 原   告 律昌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國安 原   告 陳正泰即啟泰風管工程行 被   告 黃品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主、客觀訴之合併訴訟標的金額 或價額之核定,均有用。查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壹仟零貳拾肆萬貳仟捌佰貳拾貳元(計算式:672,500 +8, 262,353 +1,307,969 =10,242,822),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拾萬貳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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