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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40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債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08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蔡習章 被   告 廣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羽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債權事件,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4,50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0,102元。 (二)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1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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