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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4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109號 原   告 台灣工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寬雄 被   告 育翎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輝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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