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109號
原 告 台灣工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寬雄
被 告 育翎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輝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