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22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被 告 弘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必謨
被 告 黃鉅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叁仟捌
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伍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