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281號
原 告 富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國仁
被 告 匯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順
一、查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
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玖拾伍萬叁仟零
伍拾伍元,應繳
裁判費叁萬零叁佰零肆元,扣除前已繳納
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貳萬玖仟
捌佰零肆元。
(二)請向本院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