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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42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281號 原   告 富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國仁 被   告 匯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順 一、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玖拾伍萬叁仟零    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叁萬零叁佰零肆元,扣除前已繳納    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貳萬玖仟    捌佰零肆元。 (二)請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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