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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44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工程款債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465號 原   告 禾采醫療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惠莉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孫飛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0,238 元(計 算式:1,217,420 元+9,740 元+13,078元=1,240,238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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