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465號
原 告 禾采醫療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惠莉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孫飛虹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
債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0,238 元(計
算式:1,217,420 元+9,740 元+13,078元=1,240,238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