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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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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45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516號 原   告 張文定 被   告 吉翔裝訂印刷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玖拾玖萬伍 仟陸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叁萬伍仟貳佰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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