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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45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526號 原   告 林一善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權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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