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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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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46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614號 原   告 晁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明 被   告 蔡余文 一、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零伍萬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肆萬壹仟零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肆萬零伍佰玖拾伍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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