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692號
原 告 嵩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銘裕
被 告 鈦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秉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捌萬伍仟柒佰壹
拾叁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陸佰伍拾壹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
萬伍仟壹佰伍拾壹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