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96號
原 告 兆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楷懷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
律師
被 告 凌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中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伍拾萬參仟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肆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伍仟零肆拾玖元
。
㈡提出
準備書狀及
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正亞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