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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5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公司轉讓餘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98號 原   告 詹元欽即詹森 被   告 治冠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蓮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公司轉讓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1,65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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