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98號
原 告 詹元欽即詹森
被 告 治冠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蓮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公司轉讓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1,65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