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87號
原 告 葉參德
訴訟
代理人 趙
乃怡
律師
被 告 世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杰
被 告 久立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少品
被 告 彤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黃玉英
被 告 生泉企業社即王周枝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1,877 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