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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6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87號 原   告 葉參德 訴訟代理人 趙乃怡律師 被   告 世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杰 被   告 久立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少品 被   告 彤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黃玉英 被   告 生泉企業社即王周枝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1,877 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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