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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7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57號 原   告 香港商精進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偉明 訴訟代理人 劉俊霙律師 被   告 聚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道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55,578.12元,依原告起訴當日(即民 國103 年3 月6 日本院收狀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美金對新 臺幣之匯率1 比30.467折算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8 80,099元(計算式:美金455,578.12元30.467=新臺幣13,880 ,0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34,23 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正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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