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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7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69號 原   告 巨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沛然 被   告 蘇輝閮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0 萬元,應繳裁   判費48,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48,0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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