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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胡偉良 被   告 品佳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偉良 被   告 陳安枋       陳文元       陳豊明       陳柏羽       陳日春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7,48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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