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胡偉良
被 告 品佳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偉良
被 告 陳安枋
陳文元
陳豊明
陳柏羽
陳日春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7,48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