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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8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37號 原   告 匠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惠珍 被   告 橋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錦輝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玖萬叁仟肆    佰貳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捌佰叁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柒仟叁    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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