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67號
原 告 赤壁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培中
被 告 王堯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3,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7,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