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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8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67號 原   告 赤壁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培中 被   告 王堯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3,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7,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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