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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29號 原   告 赤壁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培中 被   告 王堯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27,829元,該 裁定已送達與原告,惟原告迄未補正,有中華民國郵政交寄 大宗掛號函件執據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件在卷可稽 。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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