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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1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貨款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45號 上 訴 人 劉銹雲       謝志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晶麗科技有限公司等間確認貨款債權不存 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45,1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47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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