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45號
上 訴 人 劉銹雲
謝志忠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晶麗科技有限公司等間確認貨款
債權不存
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45,11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1,547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