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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2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26號 原   告 笠詮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能 訴訟代理人 邱飛鳴律師 被   告 順康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振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所在地係在新竹縣○○鎮○○街○ 號1 樓之事 實,有其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與法不合。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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