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26號
原 告 笠詮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昌能
訴訟代理人 邱飛鳴
律師
被 告 順康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振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
經查,被告之所在地係在新竹縣○○鎮○○街○ 號1 樓之事
實,有其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與法不合。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