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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2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58號 原   告 日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君輔 被   告 特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芳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500元外,尚有部分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 民國103年5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8,970 元,該裁定已於103年5月1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3紙在卷可參,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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