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民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長源
上列
上訴人新民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元眾實業有限公
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
萬零捌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