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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3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福元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期正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曾政祥律師       潘宜婕律師 被上訴人被   告 競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全 訴訟代理人 鐘一晟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金貴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鐘烱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壹仟貳佰貳 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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