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福元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期正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
律師
曾政祥律師
潘宜婕律師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競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全
訴訟代理人 鐘一晟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金貴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鐘烱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壹仟貳佰貳
拾叁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