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11號
原 告 歐瑞旺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進衡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
律師
被 告 宏宇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全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
兩造係本於雙方於民國102年2月7日所簽訂「高解析度
數位影像式耳視鏡研發產銷合約書」之契約關係有所請求而
涉訟,依原告所提出之高解析度數位影像式耳視鏡研發產銷
合約書第13條約定:「涉訟時則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