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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4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11號 原   告 歐瑞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衡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 被   告 宏宇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係本於雙方於民國102年2月7日所簽訂「高解析度 數位影像式耳視鏡研發產銷合約書」之契約關係有所請求而 涉訟,依原告所提出之高解析度數位影像式耳視鏡研發產銷 合約書第13條約定:「涉訟時則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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