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6號
原 告 鴻畫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鴻華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
律師
複代理人 藍雅筠律師
被 告 鴻華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張錦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
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