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512號
原 告 國靖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靖宇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
律師
複 代理人 廖晏崧律師
訴訟代理人 彭彥儒律師
被 告 霖亞帷幕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肆仟肆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伍萬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
兩造意見: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因
承攬機場捷運、中國信託大樓之金
屬帷幕牆工程,向原告購買鋁板數批。原告已於民國101
年12月27日至102 年8 月22日間,依約交貨,且開立發票
請款;然被告簽發用以付款,面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
800,419 元、874,756 元、291,586 元之支票,經原告提
示,卻於102 年9 月2 日、102 年9 月2 日、102 年9 月
30日
退票,另有371,086 元、156,636 元之貨款,亦未清
償,幾經催討,未予置理。爰依買賣及票據之
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貨款1,966,761 元(
即:800,419 +874,756 +291,586 ),及自支票提示日
起,
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依買賣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附表編號4 所示貨款527,722 元(即:371,086
+156,636 ),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起,
按年
息5 %計算之利息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二、本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請款明細表、交
運單、發票、支票
暨退票理由單、請款單為證,而被告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復未提出書狀供本院
參酌,依法視同
自認,
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
民法第367 條、第
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定有明文。又支票之發票人
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
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
背書人、發
票人及支票上其他
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
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
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亦為票據法第126 條、
第144 條
準用第85條第1 項、第133 條所明定。準此,原
告依買賣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貨款1,966,761 元(即:800,419 +874,756 +
291,586 ),及自支票提示日即102 年9 月2 日、102 年
9 月30日起,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依買賣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4 所示貨款527,722 元(即:
371,086 +156,636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
即103 年5 月21日起,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俱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核無不合,爰酌定
相當
擔保金額准許之。
參、結論:
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
、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炎灶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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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利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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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800,419 元│自民國102 年9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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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臺幣874,756 元│自民國102 年9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
├──┼────────┼───────────────────────────┤
│ 3 │新臺幣291,586 元│自民國102 年9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
├──┼────────┼───────────────────────────┤
│ 4 │新臺幣527,722 元│自民國103 年5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
│本金總金額:新臺幣2,494,483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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