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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5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512號 原   告 國靖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靖宇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複 代理人 廖晏崧律師 訴訟代理人 彭彥儒律師 被   告 霖亞帷幕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肆仟肆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兩造意見: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因承攬機場捷運、中國信託大樓之金 屬帷幕牆工程,向原告購買鋁板數批。原告已於民國101 年12月27日至102 年8 月22日間,依約交貨,且開立發票 請款;然被告簽發用以付款,面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 800,419 元、874,756 元、291,586 元之支票,經原告提 示,卻於102 年9 月2 日、102 年9 月2 日、102 年9 月 30日退票,另有371,086 元、156,636 元之貨款,亦未清 償,幾經催討,未予置理。爰依買賣及票據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貨款1,966,761 元( 即:800,419 +874,756 +291,586 ),及自支票提示日 起,年息6 %計算之利息;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附表編號4 所示貨款527,722 元(即:371,086 +156,636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按年 息5 %計算之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二、本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請款明細表、交 運單、發票、支票退票理由單、請款單為證,而被告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復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參酌,依法視同自認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367 條、第 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定有明文。又支票之發票人 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 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 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 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 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亦為票據法第126 條、 第144 條準用第85條第1 項、第133 條所明定。準此,原 告依買賣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貨款1,966,761 元(即:800,419 +874,756 + 291,586 ),及自支票提示日即102 年9 月2 日、102 年 9 月30日起,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依買賣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4 所示貨款527,722 元(即: 371,086 +156,636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 即103 年5 月21日起,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俱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 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參、結論: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 、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附表: ┌──┬────────┬───────────────────────────┐ │編號│本 金│利 息│ ├──┼────────┼───────────────────────────┤ │ 1 │新臺幣800,419 元│自民國102 年9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 ├──┼────────┼───────────────────────────┤ │ 2 │新臺幣874,756 元│自民國102 年9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 ├──┼────────┼───────────────────────────┤ │ 3 │新臺幣291,586 元│自民國102 年9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 ├──┼────────┼───────────────────────────┤ │ 4 │新臺幣527,722 元│自民國103 年5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 │本金總金額:新臺幣2,494,483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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