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82號
原 告 赤壁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培中
被 告 王堯弘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提出之
兩造前所簽訂之臥龍網站合約書第19條約定
:「以上條款為雙方同意之簽訂,不得有議,管轄法院因本
合約涉訟時,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雙方同意以台灣台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
前揭臥龍網站合約書
影本附卷
可稽,則依兩造之合意,就本件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
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
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