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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5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82號 原   告 赤壁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培中 被   告 王堯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提出之兩造前所簽訂之臥龍網站合約書第19條約定 :「以上條款為雙方同意之簽訂,不得有議,管轄法院因本 合約涉訟時,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雙方同意以台灣台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前揭臥龍網站合約書 影本附卷可稽,則依兩造之合意,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 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 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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