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589號
原 告 惠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田玉琴
訴訟代理人 劉育志
律師
被 告 環保之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依原告所提之出貨單業經記
載:「且若因本商業行為所生之訴訟,雙方無法本於互信互
諒之原則協商解決時,雙方均同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該出貨單並經被告簽收,有出貨單附卷
可稽,
堪認
兩造就本件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業已合意由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
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