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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58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589號 原   告 惠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玉琴 訴訟代理人 劉育志律師 被   告 環保之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依原告所提之出貨單業經記 載:「且若因本商業行為所生之訴訟,雙方無法本於互信互 諒之原則協商解決時,雙方均同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該出貨單並經被告簽收,有出貨單附卷 可稽,堪認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業已合意由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 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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