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6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47號 上訴人 李怡芬     李茂中     李茂平 以上上訴人與正惠投資有限公司因103年度訴字第1647號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肆佰壹拾貳萬貳仟伍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 萬貳仟捌佰參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波君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