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738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法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啟書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
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葉冀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9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將如附表三所示之道歉啟事,以不小於字型8 之大小,以
新細明體粗體文字、單行間距之行距,刊登於聚財網(網址:ht
tp ://www .wearn .com/)首頁廣告A 欄位三日;以不小於字型
14之大小,以新細明體粗體文字、單行間距之行距,刊登於被告
於聚財網設立之個人部落格(網址:http ://www .wearn .com/
blog .asp?id=85203)三日。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反訴
原告之訴駁回。
本訴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反訴訴訟費
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
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
法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法意公司)起訴原聲明就
上網登道歉啓事為:被告應將如附表三所示之道歉啟事刊登
聚財網(網址:http ://www .wearn .com/)首頁3 日(見
本院卷第2 頁);
嗣原告於民國103 年7 月11日具狀變更登
道歉啓事聲明為:被告應將如附表三所示之道歉啟事,以不
小於字型8 之大小,以新細明體粗體文字、單行間距之行距
,刊登於聚財網(網址:http ://www .wearn .com/)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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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單行間距之行距,刊登於被告於聚財網設立之個人部
落格(網址:http ://www .wearn .com/ blog .asp?id=
85203 )7 日等語(見本院卷31頁),核原告
上開變更聲明
,係屬基礎事實同一,而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不甚
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之情形,
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准
許。
二、查本件原告法意公司以被告以電腦設備在網站公然發表指摘
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文章,使原告精神受有損害,而對被告
提起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訟。被告葉冀青同時則以
反訴被
告法意公司亦在網站上發表足以毀損反訴原告葉冀青之文章
,使反訴原告精神受損,而同依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
法律關係對反訴被告法意公司提起反訴請求賠償。經核本件
反訴標的與本訴標的及其
防禦方法,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均關
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共通性或牽連性,自屬相牽連,故本件
反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59 條、第260 條規定,應予准許,
合
先敘明。
乙、實體部分
一、本訴部分:
㈠原告主張:
⒈緣原告法意公司係從事金融投資之業者,被告葉冀青則為
無名小站「落英繽紛」部落格版主,平日素以「藍玉」之
別名於網路上發表其對投資之意見,
兩造往昔本素不相識
,
詎被告竟自101 年7 月11日起,密集於其所設立之無名
小站部落格「落英繽紛」(網址:http :// www .wretch
.cc/ blog/bluejade123 )以貼圖方式散佈如附表一所示
等多篇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文章,
復於10月5 日另於聚財
網張貼標題為「法意『程式交易叫阿程』根本就沒這個人
,完全是一個虛擬人物」(網址:http :// www .wearn
.com/ bbs/topic .asp?topic_id=215291#ixzz28lgemoOr
)、「詐欺犯法意一天到晚謊稱自己超級多人。你覺得
正常人會這樣作??」(網站:http ://www .wearn .com/
bbs/topic .asp?topic_id=215462)等網路文章,向網路
上不特定瀏覽者指摘傳述原告係屬「詐欺犯」、「詐騙集
團」、「偽造交易
記錄」、「說謊」等足以使原告名譽受
損之言詞;另於上開文章中以「無知」、「廢物」、「廢
課程」、「廢話」、「廢書」、「噁心到極點」、「卑鄙
無恥」等羞辱性質之字句辱罵原告,致原告之名譽因而受
損。雖原告發現後曾再三勸阻,但被告卻仍恣意為之,原
告為捍衛己身權益,
乃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上
開加重誹謗及公然侮辱之告訴。雖上開告訴一度經該署為
不起訴處分,然經再議後,已由高檢署發回續行偵查,並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在案。
⒉查本件被告故意於上開網站張貼含有指摘原告詐騙、偽造
交易記錄、說謊等與事實顯不相符之訊息,使不特定多數
人均得以共見共聞,致投資大眾對法意產生懷疑,亦未查
證相關事實之真偽,其上開散佈行為足以使原告在社會上
之評價及商譽受到貶損;此外,被告於其文章中以羞辱性
字眼多次恣意謾罵原告,其行為業已足使不特定瀏覽上述
文字之人,極可能對原告在社會上之地位產生貶損之評價
,依上開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原告之名譽權確
已遭被告嚴重侵害。原告
爰依
民法184 條第1 項前段、第
195 條1 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00
0,000 元之損害賠償,並需於聚財網首頁刊登如
訴之聲明
第2 項所示之如附表三所示道歉啟事7 日,以達回復原告
名譽之目的。
⒊聲明:求為判決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0 元,及自本
件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②被告應將如附表三所示之道歉啟事,以不小於
字型8 之大小,以新細明體粗體文字、單行間距之行距,
刊登於聚財網(網址:http ://www .wearn .com/)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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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文字、單行間距之行距,刊登於被告於聚財網設立之個
人部落格(網址:http ://www .wearn .com/blog .asp?
id=85203)7 日。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④原告願供擔
保請准就訴之聲明第一項為假執行之宣告。
㈡被告則以:
⒈如果原告願意承認詐欺及誣告被告,並且針對誣告被告的
部分賠償,那麼被告願意對公然侮辱原告這件事賠償一萬
元。針對原告起訴之事實被告承認,但根據已經偵結的10
1 年偵字第23788 號被告都沒有起訴,是因為郭郁檢察官
說被告陳述原告是詐騙集團的事實,才罵他是廢物,
非出
於真正惡意,所以公然侮辱沒有起訴。被告在另案告原告
是誣告罪,雖然被告罵原告廢物,但要看意圖,被告不是
平白無故罵原告廢物,被告只是陳述原告是詐騙集團的事
實,才不小心罵原告是廢物,且一間公司明明是詐騙集團
,騙了大概一億元以上,這在普世的價值裡面本來就是一
個廢物,而且那麼多人在罵原告,為何只告被告?原告明
明是詐騙集團,一天到晚在那邊告來告去,要別人在法庭
上證明原告是詐騙集團,不然就要把人抓去關,而且還要
叫人賠原告一百萬,這不是很不要臉?
⒉併聲明:①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②訴訟費
用由原告負擔。③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
宣告
免為假執行。
二、反訴部分:
㈠反訴原告主張:
⒈反訴被告法意公司與反訴原告葉冀青因妨害名譽案件涉訟
,反訴被告竟於102 年6 月24日某時許,透過網路連接至
香港商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無名小站事
業部之「無名部落格」WRETCH網頁、聚財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之「聚財網」WEARN .COM等網站,分別張貼如附表二所
示內容文字指摘反訴原告,致反訴原告名譽受損。
⒉又於101 年12月11日時,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第三辦
公室桓股的辦公室,反訴原告拿出兩份不同的績效表問反
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是否承認這兩份績效表都是反訴被告法
定代理人所寫的?其表示承認,事務官有幫反訴原告問反
訴被告,問說「你這樣改來改去,別人當然不相信你阿!
」,反訴被告法定代理人稱「我沒有改來改去,我只有改
那個地方」,其後,在101 年12月19日左右,反訴原告把
這件事寫在網路上,說反訴被告法定代理人親口承認竄改
,在102 年6 月24日反訴被告在網路上說他跟本沒有承認
過這件事,說反訴原告是子虛烏有在捏造事實、造謠,所
以反訴被告上述行為已構成加重毀謗。
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規定,請求反訴被告賠償反訴原告精
神上之損害。為此提起反訴
並聲明求為判決:反訴被告應
給付反訴原告30萬元。
㈡反訴被告則以:反訴被告所為不構成侵權行為,且此部分之
事實檢察官已偵查終結並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反訴原告之
主張,委無足採。併聲明:反訴
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
心證之理由:
㈠本訴原告法意公司請求損害賠償部分:
⒈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一編號7 、8 、9 、12、13等在不特
定多數人均得瀏覽之之公開網站網頁中,公然以「廢物」
等語,侮辱法意公司,足以損害法意公司名譽之事實,
業
據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
坦承不諱,並有上述出處欄所示
之網頁列印資料在卷
可憑。又按所謂公然侮辱人者,被侮
辱之人包括法人在內(司法院20年院字第534 號解釋意旨
參照),被告以
上揭字詞辱罵原告法意公司,依一般社會
通念,足以對原告公司之人格評價、社會地位,造成負面
、貶抑之評判,而毀損原告之名譽,原告係從事金融投資
之業者對於上述之社會批判,其精神上遭受痛苦應
堪認定
。
⒉又被告前確有上揭公然侮辱行為之事實,亦經本院刑事庭
以103 年度易字第1619號,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 條第
1 項之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15日在案,此亦有本院電話
查詢登記表1 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2 頁),復為被
告所不爭執。
⒊至廢話、廢書、廢課程、廢講座,其中之「廢」字係指「
無用」、「無益」之意,
惟他人所說言詞、所書寫書籍、
辦理之課程、演講,是否有用、有益,本繫乎個人之學識
、專業背景及需求,係純粹個人主觀感受及價值判斷,無
所謂真實
與否可言,且其所評斷者係客觀上存在之事物(
即話語、書、課程、演講本身),並非在評斷或貶抑說話
、書寫或辦課程、演講之人,一般理性之人亦不會因行為
人個人評斷某人所說的話係廢話、所書寫之書籍係廢書
云
云,即減損對於說話之人、出書之人的社會評價;至於某
人、事、物是否令人「噁心」(有不屑、加以鄙視之意)
,亦係個人主觀感受及價值判斷,與廢話、廢書、廢課程
、廢講座,均非抽象之辱詞,故原告所指被告在附表一所
示之文章內,若出現上揭廢話、廢書、廢課程、廢講座、
噁心之字眼,即觸犯公然侮辱罪,容有誤會,是原告主張
被告此部分之行為構成侵權行為云云,顯不足採。又被告
就其所發表如附表一關於原告法意公司偽造交易紀錄等文
字,於論述中已提出證據資料證明其有相當理由相信其言
論為真實,且係就可受公評之事為評論,客觀上並未逾
適
當評論之界限,主觀上屬善意個人意見之表達,
難認被告
有毀損原告公司名譽之故意,又原告公司既主動長期於網
站上公布
系爭程式之績效表,且對外販售書籍、辦課程、
演講而營利,其究竟有無書寫年獲利2000點以上程式之能
力,亦為一般投資大眾是否願付錢購買書籍、參與課程、
講座之重要判斷依據,自屬可受公評之事,被告據其上述
認定而依個人價值評論原告公司係「詐欺犯」、「詐欺集
團」、「共產黨式的團隊」、「預謀性的,習慣性的在說
謊」、「有沒有羞恥心」、「愚弄散戶」等語,均係個人
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
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惟其並未逾越就此
事合理評論之範圍,非屬誹謗罪處罰之範疇,是原告主張
被告上述言論亦構成侵權行為,亦無
足憑採。另被告係根
基於一定事實而評斷告訴人公司有「說謊」之行為,並非
憑己意恣意辱罵,故原告主張被告批評原告公司「說謊」
部分,亦構成侵權行為,即不足採,
附此敘明。
⒋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
任;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
填補
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不法侵害他人之身
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
其他人格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
216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
告對原告所為利用網際網路散布傳述前開所示之文字內容
,依一般社會通念,其行為足以使原告於社會上之評價受
到貶損,原告就此自亦受有精神上痛苦。是原告主張名譽
權及其他人格法益受損害而情節重大,而依侵權行為之
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為損害賠償,
自無不合。
⒌查原告為從事金融投資之業者,資本總額為13,000,000元
;被告係大學肄業,係學光電,今年9 月要回台北科技大
學念光電,名下無
不動產,有存款約10萬元
等情,業據兩
造分別陳明在卷,並有本院
依職權調得之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可稽。本院審酌兩造之上開教育程度、
身分、社會地位、
資力、被告加害情形及原告所受名譽損
害及安全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為本件原告請求
精神慰
撫金100 萬元,尚屬過高,應以5 萬元為適當。從而,原
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 萬元,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金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⒍第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
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
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
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回復名譽之處分,性質上屬於損
害賠償之
回復原狀,其回復之方法及範圍,自應斟酌損害
之侵權方法、名譽受損之程度等因素,為適當之處分。原
告主張因被告於上述網路發言已造成其公司名譽受損,故
請求被告應對原告於如訴之聲明第2項刊登如附表三所示
之道歉啟事等語。本院認原告係從事金融投資之業者,因
被告於供不特定人瀏覽之部落格網頁上張貼傳述詆毀其名
譽之文章,致投資大眾對法意公司產生懷疑,對原告自受
相當之影響,並斟酌該網頁已經他人瀏覽,且於網路上以
文字為上開公然侮辱行為,影響顯較一般於公共場合辱罵
者更為廣大且長久、其行為
期間非短,對原告公司名譽及
社會評價所造成之損害程度非輕等一切情狀,認被告應將
如附表三所示之道歉啟事,以不小於字型8 之大小,以新
細明體粗體文字、單行間距之行距,刊登於聚財網(網址
:http ://www .wearn .com/)首頁廣告A 欄位3 日;以
不小於字型14之大小,以新細明體粗體文字、單行間距之
行距,刊登於被告於聚財網設立之個人部落格(網址:ht
tp ://www .wearn .com/blog .asp?id=85203)3 日之回
復原狀方法,為必要且適當,亦不違反
比例原則,原告該
部分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洵非
有據,應予駁回。
㈡反訴原告葉冀青請求損害賠償部分:
⒈按刑法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
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
,必須具有足以損害被指述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始有
誹謗行為可言。而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
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
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須行為人所指
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
人格及聲譽地位,因行為人之惡害性指摘或傳述,使之有
受貶損之危險性或可能性方屬之。惟名譽究有無毀損,非
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決定之,實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
,對其人之真實價值是否已受貶損而決定之。再者,
言論
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
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
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
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
尚非不得對言
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第按依民法第184 條
第1 項前段之規定,侵權行為之
構成要件,除於客觀要件
包括加害人之加害行為、行為不法、侵害權利、發生損害
、加害行為與損害間有
因果關係等要件外,主觀上尚需滿
足故意或過失即意思責任之要件,若缺少其中任一要件,
即不構成侵權行為。
⒉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所謂舉證係指就爭訟事
實提出足供法院對其所主張者為有利認定之證據而言,若
所舉證據,不能對其爭訟事實為相當之證明,自無從認定
其主張為真正。查反訴原告主張上述系爭反訴被告法意公
司之文章,其內容辱罵反訴原告,對其名譽造成損失云云
,反訴被告固不否認確實有為前開所述之言論行為,然
觀
諸反訴原告所指稱之上述言論內容,其文章內容係針對反
訴原告葉冀青的回應聲明而為發言,觀其內容究其全文均
係以法意公司回應藍玉事件之內容發表文章,遍查整篇反
訴被告之上開文章,均未指涉反訴原告葉冀青本人之姓名
,而以社會一般人之觀點,亦無從得知反訴被告上述網路
發文有何砥毀、辱駡反訴原告之意,是本院尚難逕謂反訴
被告有故意侵害反訴原告名譽權之行為。
⒊綜上,反訴原告雖主張反訴被告應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
,對反訴原告負300,000元之精神上損害賠償云云。然觀
之上開文章尚難認業對反訴原告之名譽造成侵害,業如前
述,則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應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賠償精神慰撫金300,000元云云,自屬於法無據,難以
准許。
四、復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
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
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
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亦有明文。
是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 年6 月
26日起至清償日止(見本院卷第26頁),
按年息百分之5 計
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
洵屬有據。
五、
綜上所述,原告爰依民法第184 條規定、第195 第1 項前段
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50,0
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 年6 月2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暨請求被告應將如附
表三所示之道歉啟事,以不小於字型8 之大小,以新細明體
粗體文字、單行間距之行距,刊登於聚財網(網址:http :
//www .wearn .com/)首頁廣告A 欄位3 日;以不小於字型
14之大小,以新細明體粗體文字、單行間距之行距,刊登於
被告於聚財網設立之個人部落格(網址:http ://www .wea
rn .com/blog .asp?id=85203)3 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反訴原告依民
法第184 條規定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
求反訴被告法意公司賠償損害300,000 元,為無理由,不應
准許。
六、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經
核無不
合;至原告敗訴之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
失所附麗,應
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所為之其他主張、陳述、所提證據
暨調查證據之聲請,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且
無調查之必要,不再一一論述及為調查,
併予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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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間 │文章發表位│標題及主要內容 │卷證出處 │
│ │ │(網)址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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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7.9 │http://www│法意群俠傳...由此可見, │本院卷第8 │
│ │ │.wretch.cc│法意跟個無知散戶完全沒有 │頁 │
│ │ │/blog/blue│兩樣 │ │
│ │ │jade123/25│ │ │
│ │ │055682(無│ │ │
│ │ │名) │ │ │
├───┼────┼─────┼────────────────┼─────┤
│ 2 │101.7.11│http://www│與其痛駡法意,不如好好的教導法意 │同上頁 │
│ │ │.wretch.cc│part5,阿斯匹靈眾多完全沒任何用 │ │
│ │ │/blog/blue│處的指標之一:擦鞋僮指標. . . │ │
│ │ │jade123/25│法意今天如果單純的無知到極點。但│ │
│ │ │089365(無│法意現在就是在「愚弄散戶」,法意│ │
│ │ │名) │每天講一堆廢話,寫一堆廢書,辦一│ │
│ │ │ │堆廢講座,開一堆廢課程,統統索費│ │
│ │ │ │不貲,要價昂貴。法意說他發明一個│ │
│ │ │ │程式,過去14年,每年都賺錢,平均│ │
│ │ │ │一年一口單+ 2000點左右,有人叫法│ │
│ │ │ │意公佈他的程式,他就說「一旦我法│ │
│ │ │ │意公佈了,全臺灣都會跟我法意對作│ │
│ │ │ │,那這個程式就會不準」。法意言必│ │
│ │ │ │稱自己有幾億的資金在市場上操作,│ │
│ │ │ │現在發明一個程式每年績效都是正的│ │
│ │ │ │,而且一年一口單+ 2000點左右,然│ │
│ │ │ │後他只用兩口大臺下單而已??? 而且│ │
│ │ │ │法意說他超強的,手續費單邊都用50│ │
│ │ │ │0 塊。請問法意這樣講,法意是不是│ │
│ │ │ │在「愚弄散戶」??? 法意是不是一個│ │
│ │ │ │「詐騙集團」??? 法意到底「有沒有│ │
│ │ │ │羞恥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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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1.9.2 │http://www│ 與其痛駡法意,不如好好的教導法 │本院卷第11│
│ │ │.wretch.cc│ 意part8 ,賈乞敗這小娃娃,從不 │頁 │
│ │ │/blog/blue│ 說如何操作,也不講解盤勢,每天 │ │
│ │ │jade123/25│ 在那邊講一堆心靈勵志的廢話. . │ │
│ │ │087030(無│ .法意一群廢物,. . 雖然說阿斯匹│ │
│ │ │名) │ 靈也是個廢物,. . 賈乞敗這小娃 │ │
│ │ │ │ 娃,毫無任何解盤操作能力,專講 │ │
│ │ │ │ 一些沒意義的廢話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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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1.9.5 │http://www│ 與其痛駡法意,不如好好的教導法意│本院卷第11│
│ │ │.wretch.cc│ part9我跟你講,連韓非子也認為這│、12頁 │
│ │ │/blog/blue│ 賈乞敗是個廢物. . . 廢物界的經 │ │
│ │ │jade123/25│ 典 │ │
│ │ │087868(無│ │ │
│ │ │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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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1.9.7 │http://www│與其痛駡法意,不如好好的教導法意│本院第13頁│
│ │ │.wretch.cc│12,法意完全就是一個共產黨式的團│ │
│ │ │/blog/blue│隊,有著一群極度無知的粉絲. . 法│ │
│ │ │jade123/25│意每天講一堆廢話,愚弄極度無知散│ │
│ │ │089117(無│戶,每天在那邊造神。每天他們的成│ │
│ │ │名) │員都會互相幫對方造神。法意噁心到│ │
│ │ │ │極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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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1.9.10│http://www│2012/9/10 ,法意偽造交易記錄,我│本院第8 頁│
│ │ │.wretch.cc│願負一切法律責任出來指控法意就是│反面 │
│ │ │/blog/blue│在偽造交易記錄。法意應該是不可能│ │
│ │ │jade123/25│「交易次數」跟「交易勝率」兩個都│ │
│ │ │090002(無│打錯。所以我強烈認為那兩張圖表是│ │
│ │ │名) │偽造的,也就是說我認為法意在偽造│ │
│ │ │ │交易記錄。法意說他2012年1-8 月賺│ │
│ │ │ │67萬2400元,交易32次,勝率50% ,│ │
│ │ │ │我現在驗算一次給大家看,法意完全│ │
│ │ │ │在偽造交易記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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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1.9.11│同上 │2012/9/11 ,法意偽造交易記錄1 ,│本院第9頁 │
│ │ │ │大家幫我介紹買過法意廢書廢講座廢│ │
│ │ │ │課程的人去告他詐歉。上市公司作假│ │
│ │ │ │帳都要抓去關,法意作假帳都可以繼│ │
│ │ │ │續講他的廢話,賣他的廢書,賣他的│ │
│ │ │ │廢課程,賣他的廢講座。法意這廢物│ │
│ │ │ │,連個假報表也會作錯,也不知道法│ │
│ │ │ │意這廢物活在這個世界上要幹麼???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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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1.9.11│同上 │2012/9/11 ,法意作造交易記錄part│本院第9 頁│
│ │ │ │1 ,大家幫我介紹買過法意廢書廢講│ │
│ │ │ │座廢課程的人去告他詐欺。 │ │
│ │ │ │合計法意這廢物1-8 月賺了966200與│ │
│ │ │ │上面寫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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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1.9.11│同上 │2012/9/11 ,法意作造交易記錄1 ,│同上頁 │
│ │ │ │大家幫我介紹買過法意廢書廢講座廢│ │
│ │ │ │課程的人去告他詐欺。我強力認為,│ │
│ │ │ │法意手上根本他所謂的「連續14年平│ │
│ │ │ │均一年賺2000點的程式」法意偽造交│ │
│ │ │ │易紀錄,法意謊稱自己發明一個「連│ │
│ │ │ │續14年平均一年賺2000點的程式」法│ │
│ │ │ │意詐欺罪行確立。1.使用詐術,法意│ │
│ │ │ │謊稱自己發明一個「連續14年平均一│ │
│ │ │ │年賺2000點的程式」。2.使被害人陷│ │
│ │ │ │於錯誤,誤以為法意這個廢物很強。│ │
│ │ │ │3.被害人蒙受金錢上損失,買了法意│ │
│ │ │ │的廢書廢講座廢課程。4.詐欺犯得到│ │
│ │ │ │金錢上利益,法意賣掉了他的廢書廢│ │
│ │ │ │講座廢課程。5.行為故事,法意絕對│ │
│ │ │ │
是故意。法意就是一個詐欺犯,應該│ │
│ │ │ │要把法意抓去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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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1.9.13│http://www│法意偽造交易紀錄part2,法意始於2│本院卷第10│
│ │ │.wretch.cc│009/1/13 謊稱自己創造11年均賺200│頁 │
│ │ │/blog/blue│0點↑程式,並經常以此為廣告對外 │ │
│ │ │jade123/25│招生,法意的假交易結果完全就是大│ │
│ │ │090661 │刺刺放在他無名官網上,而且從2009│ │
│ │ │ │/1/13 開始,每個月都會更新一次他│ │
│ │ │ │的假程式交易紀錄。許多人就是看了│ │
│ │ │ │法意的假交易記錄,誤以為法意很擅│ │
│ │ │ │長程式交易,結果誤上賊船報名了法│ │
│ │ │ │意完全沒有任何用處的課程,完全被│ │
│ │ │ │法意詐騙。法意完全就是「預謀性的│ │
│ │ │ │,習慣性的」在說謊,從這邊你就可│ │
│ │ │ │以看出來法意到底說了多少謊,幹了│ │
│ │ │ │多少見不得人的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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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同上 │同上 │法意偽造交易紀錄part2,法意始於 │同上 │
│ │ │ │2009/1/13 謊稱自己創造連續11年均│ │
│ │ │ │賺2000點↑程式,並經常以此為廣告│ │
│ │ │ │招生。法意始於2009/1/13 謊稱自己│ │
│ │ │ │創造連續11年均賺2000點↑程式,並│ │
│ │ │ │po假交易記錄,且一天到晚以此為號│ │
│ │ │ │召對外進行招生。法意標標準準的廣│ │
│ │ │ │告不實,也就是詐欺犯。我現在教你│ │
│ │ │ │們如何控告法意,簡單的來說,你們│ │
│ │ │ │一定要說自己看過這個廣告,並且就│ │
│ │ │ │是因為相信這個廣告,才誤以為法意│ │
│ │ │ │很強,買了法意的廢書廢講座廢課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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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1.9.14│http://www│2012/9/11 ,我每天都在研究法意 │本院第10頁│
│ │ │.wretch.cc│這廢物的假程式假報表,我已經完全│反面 │
│ │ │/blog/blue│破解。 │ │
│ │ │jade123/25│ │ │
│ │ │090919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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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1.9.14│http://www│法意偽造交易紀錄part3 ,法意假交│本院第10頁│
│ │ │.wretch.cc│易系統不合理處大破解。 │反面 │
│ │ │/blog/blue│ │ │
│ │ │jade123/25│從這邊就可以知道,法意說他3 月作│ │
│ │ │090919 │了8 次,8 次全勝,法意這廢物完全│ │
│ │ │ │在說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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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01.10.5│http://www│法意「程式交易叫阿程」根本就沒這│本院卷第16│
│ │ │.wearn.com│個人,完全是一虛擬人物 │頁 │
│ │ │/bbs/t.asp│ │ │
│ │ │?topic_id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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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01.10.8│http://www│詐欺犯法意一天到晚謊稱自己超級多│本院卷第15│
│ │ │.wearn.com│人。你覺得正常人會這樣作?? │頁 │
│ │ │/bbs/t.asp│ │ │
│ │ │?topic_id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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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 網頁 │ 內容 │
├──┼────┼─────────────────┤
│1 │「無名部│「【公告】法意對於藍玉事件的回應聲│
│ │落格」 │明。不起訴書並不能說明對錯真假,藍│
│ │WERTCH │玉所言也均非事實,甚至相當嚴重的曲│
│ │ │解,張冠李戴,例如,丁啟書從來在偵│
│ │ │查庭中提及竄改程式之事,那僅是藍玉│
│ │ │單方面說法,並在自己的文章中大肆宣│
│ │ │揚,還一直針對這點子虛烏有的重大做│
│ │ │文章,而司法尚未能還給我們清白,實│
│ │ │在令人遺憾」、「而我們也一直說明如│
│ │ │下幾點:一、藍玉質疑的,是示範程式│
│ │ │,此為模擬單,程式並沒有修改過,藍│
│ │ │玉單方面宣稱丁啟書在偵查庭中親口承│
│ │ │認竄改是子虛烏有,我們並無竄改」 │
├──┼────┼─────────────────┤
│2 │聚財網」│「不起訴書並不能說明對錯真假,藍玉│
│ │WEARN. │所言也均非事實,甚至相當嚴重的曲解│
│ │COM │,張冠李戴,例如,丁啟書從來在偵查│
│ │ │庭中提及竄改程式之事,那僅是藍玉單│
│ │ │方面說法,並在自己的文章中大肆宣揚│
│ │ │,還一直針對這點子虛烏有的重大做文│
│ │ │章,而司法尚未能還給我們清白,實在│
│ │ │令人遺憾」、「藍玉質疑的,是示範程│
│ │ │式,此為模擬單,程式並沒有修改過,│
│ │ │藍玉單方面宣稱丁啟書在偵查庭中親口│
│ │ │承認竄改是子虛烏有,我們並無竄改」│
└──┴────┴─────────────────┘
附表三:
┌───────────────────────────┐
│ 道歉啟事 │
│ 本人自民國101年7月11日起陸續於無名小站部落格「落英繽│
│紛」、聚財網刊登關於法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法意│
│)及其所屬人員之文章內容多有不實,因而造成法意及其所屬│
│人員名譽受損。為此,本人茲特予澄清並向法意表示道歉,併│
│予週知眾網友。 │
│ │
│ │
│ 立書人:葉冀青(即藍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