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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73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73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法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啟書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葉冀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將如附表三所示之道歉啟事,以不小於字型8 之大小,以 新細明體粗體文字、單行間距之行距,刊登於聚財網(網址:ht tp ://www .wearn .com/)首頁廣告A 欄位三日;以不小於字型 14之大小,以新細明體粗體文字、單行間距之行距,刊登於被告 於聚財網設立之個人部落格(網址:http ://www .wearn .com/ blog .asp?id=85203)三日。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反訴訴訟費 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 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法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法意公司)起訴原聲明就 上網登道歉啓事為:被告應將如附表三所示之道歉啟事刊登 聚財網(網址:http ://www .wearn .com/)首頁3 日(見 本院卷第2 頁);原告於民國103 年7 月11日具狀變更登 道歉啓事聲明為:被告應將如附表三所示之道歉啟事,以不 小於字型8 之大小,以新細明體粗體文字、單行間距之行距 ,刊登於聚財網(網址:http ://www .wearn .com/)首頁 廣告A 欄位7 日;以不小於字型14之大小,以新細明體粗體 文字、單行間距之行距,刊登於被告於聚財網設立之個人部 落格(網址:http ://www .wearn .com/ blog .asp?id= 85203 )7 日等語(見本院卷31頁),核原告上開變更聲明 ,係屬基礎事實同一,而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不甚 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准 許。 二、查本件原告法意公司以被告以電腦設備在網站公然發表指摘 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文章,使原告精神受有損害,而對被告 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訟。被告葉冀青同時則以反訴被 告法意公司亦在網站上發表足以毀損反訴原告葉冀青之文章 ,使反訴原告精神受損,而同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法律關係對反訴被告法意公司提起反訴請求賠償。經核本件 反訴標的與本訴標的及其防禦方法,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均關 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共通性或牽連性,自屬相牽連,故本件 反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59 條、第260 條規定,應予准許,合 先敘明。 乙、實體部分 一、本訴部分: ㈠原告主張: ⒈緣原告法意公司係從事金融投資之業者,被告葉冀青則為 無名小站「落英繽紛」部落格版主,平日素以「藍玉」之 別名於網路上發表其對投資之意見,兩造往昔本素不相識 ,被告竟自101 年7 月11日起,密集於其所設立之無名 小站部落格「落英繽紛」(網址:http :// www .wretch .cc/ blog/bluejade123 )以貼圖方式散佈如附表一所示 等多篇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文章,復於10月5 日另於聚財 網張貼標題為「法意『程式交易叫阿程』根本就沒這個人 ,完全是一個虛擬人物」(網址:http :// www .wearn .com/ bbs/topic .asp?topic_id=215291#ixzz28lgemoOr )、「詐欺犯法意一天到晚謊稱自己超級多人。你覺得 正常人會這樣作??」(網站:http ://www .wearn .com/ bbs/topic .asp?topic_id=215462)等網路文章,向網路 上不特定瀏覽者指摘傳述原告係屬「詐欺犯」、「詐騙集 團」、「偽造交易記錄」、「說謊」等足以使原告名譽受 損之言詞;另於上開文章中以「無知」、「廢物」、「廢 課程」、「廢話」、「廢書」、「噁心到極點」、「卑鄙 無恥」等羞辱性質之字句辱罵原告,致原告之名譽因而受 損。雖原告發現後曾再三勸阻,但被告卻仍恣意為之,原 告為捍衛己身權益,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上 開加重誹謗及公然侮辱之告訴。雖上開告訴一度經該署為 不起訴處分,然經再議後,已由高檢署發回續行偵查,並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在案。 ⒉查本件被告故意於上開網站張貼含有指摘原告詐騙、偽造 交易記錄、說謊等與事實顯不相符之訊息,使不特定多數 人均得以共見共聞,致投資大眾對法意產生懷疑,亦未查 證相關事實之真偽,其上開散佈行為足以使原告在社會上 之評價及商譽受到貶損;此外,被告於其文章中以羞辱性 字眼多次恣意謾罵原告,其行為業已足使不特定瀏覽上述 文字之人,極可能對原告在社會上之地位產生貶損之評價 ,依上開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原告之名譽權確 已遭被告嚴重侵害。原告民法184 條第1 項前段、第 195 條1 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00 0,000 元之損害賠償,並需於聚財網首頁刊登如訴之聲明 第2 項所示之如附表三所示道歉啟事7 日,以達回復原告 名譽之目的。 ⒊聲明:求為判決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0 元,及自本 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②被告應將如附表三所示之道歉啟事,以不小於 字型8 之大小,以新細明體粗體文字、單行間距之行距, 刊登於聚財網(網址:http ://www .wearn .com/)首頁 廣告A 欄位7 日;以不小於字型14之大小,以新細明體粗 體文字、單行間距之行距,刊登於被告於聚財網設立之個 人部落格(網址:http ://www .wearn .com/blog .asp? id=85203)7 日。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④原告願供擔 保請准就訴之聲明第一項為假執行之宣告。 ㈡被告則以: ⒈如果原告願意承認詐欺及誣告被告,並且針對誣告被告的 部分賠償,那麼被告願意對公然侮辱原告這件事賠償一萬 元。針對原告起訴之事實被告承認,但根據已經偵結的10 1 年偵字第23788 號被告都沒有起訴,是因為郭郁檢察官 說被告陳述原告是詐騙集團的事實,才罵他是廢物,出 於真正惡意,所以公然侮辱沒有起訴。被告在另案告原告 是誣告罪,雖然被告罵原告廢物,但要看意圖,被告不是 平白無故罵原告廢物,被告只是陳述原告是詐騙集團的事 實,才不小心罵原告是廢物,且一間公司明明是詐騙集團 ,騙了大概一億元以上,這在普世的價值裡面本來就是一 個廢物,而且那麼多人在罵原告,為何只告被告?原告明 明是詐騙集團,一天到晚在那邊告來告去,要別人在法庭 上證明原告是詐騙集團,不然就要把人抓去關,而且還要 叫人賠原告一百萬,這不是很不要臉? ⒉併聲明:①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②訴訟費 用由原告負擔。③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 免為假執行。 二、反訴部分: ㈠反訴原告主張: ⒈反訴被告法意公司與反訴原告葉冀青因妨害名譽案件涉訟 ,反訴被告竟於102 年6 月24日某時許,透過網路連接至 香港商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無名小站事 業部之「無名部落格」WRETCH網頁、聚財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之「聚財網」WEARN .COM等網站,分別張貼如附表二所 示內容文字指摘反訴原告,致反訴原告名譽受損。 ⒉又於101 年12月11日時,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第三辦 公室桓股的辦公室,反訴原告拿出兩份不同的績效表問反 訴被告法定代理人是否承認這兩份績效表都是反訴被告法 定代理人所寫的?其表示承認,事務官有幫反訴原告問反 訴被告,問說「你這樣改來改去,別人當然不相信你阿! 」,反訴被告法定代理人稱「我沒有改來改去,我只有改 那個地方」,其後,在101 年12月19日左右,反訴原告把 這件事寫在網路上,說反訴被告法定代理人親口承認竄改 ,在102 年6 月24日反訴被告在網路上說他跟本沒有承認 過這件事,說反訴原告是子虛烏有在捏造事實、造謠,所 以反訴被告上述行為已構成加重毀謗。 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規定,請求反訴被告賠償反訴原告精 神上之損害。為此提起反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反訴被告應 給付反訴原告30萬元。 ㈡反訴被告則以:反訴被告所為不構成侵權行為,且此部分之 事實檢察官已偵查終結並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反訴原告之 主張,委無足採。併聲明: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訴原告法意公司請求損害賠償部分: ⒈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一編號7 、8 、9 、12、13等在不特 定多數人均得瀏覽之之公開網站網頁中,公然以「廢物」 等語,侮辱法意公司,足以損害法意公司名譽之事實,業 據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坦承不諱,並有上述出處欄所示 之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憑。又按所謂公然侮辱人者,被侮 辱之人包括法人在內(司法院20年院字第534 號解釋意旨 參照),被告以上揭字詞辱罵原告法意公司,依一般社會 通念,足以對原告公司之人格評價、社會地位,造成負面 、貶抑之評判,而毀損原告之名譽,原告係從事金融投資 之業者對於上述之社會批判,其精神上遭受痛苦應認定 。 ⒉又被告前確有上揭公然侮辱行為之事實,亦經本院刑事庭 以103 年度易字第1619號,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 條第 1 項之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15日在案,此亦有本院電話 查詢登記表1 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2 頁),復為被 告所不爭執。 ⒊至廢話、廢書、廢課程、廢講座,其中之「廢」字係指「 無用」、「無益」之意,他人所說言詞、所書寫書籍、 辦理之課程、演講,是否有用、有益,本繫乎個人之學識 、專業背景及需求,係純粹個人主觀感受及價值判斷,無 所謂真實與否可言,且其所評斷者係客觀上存在之事物( 即話語、書、課程、演講本身),並非在評斷或貶抑說話 、書寫或辦課程、演講之人,一般理性之人亦不會因行為 人個人評斷某人所說的話係廢話、所書寫之書籍係廢書云 云,即減損對於說話之人、出書之人的社會評價;至於某 人、事、物是否令人「噁心」(有不屑、加以鄙視之意) ,亦係個人主觀感受及價值判斷,與廢話、廢書、廢課程 、廢講座,均非抽象之辱詞,故原告所指被告在附表一所 示之文章內,若出現上揭廢話、廢書、廢課程、廢講座、 噁心之字眼,即觸犯公然侮辱罪,容有誤會,是原告主張 被告此部分之行為構成侵權行為云云,顯不足採。又被告 就其所發表如附表一關於原告法意公司偽造交易紀錄等文 字,於論述中已提出證據資料證明其有相當理由相信其言 論為真實,且係就可受公評之事為評論,客觀上並未逾 當評論之界限,主觀上屬善意個人意見之表達,難認被告 有毀損原告公司名譽之故意,又原告公司既主動長期於網 站上公布系爭程式之績效表,且對外販售書籍、辦課程、 演講而營利,其究竟有無書寫年獲利2000點以上程式之能 力,亦為一般投資大眾是否願付錢購買書籍、參與課程、 講座之重要判斷依據,自屬可受公評之事,被告據其上述 認定而依個人價值評論原告公司係「詐欺犯」、「詐欺集 團」、「共產黨式的團隊」、「預謀性的,習慣性的在說 謊」、「有沒有羞恥心」、「愚弄散戶」等語,均係個人 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 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惟其並未逾越就此 事合理評論之範圍,非屬誹謗罪處罰之範疇,是原告主張 被告上述言論亦構成侵權行為,亦無足憑採。另被告係根 基於一定事實而評斷告訴人公司有「說謊」之行為,並非 憑己意恣意辱罵,故原告主張被告批評原告公司「說謊」 部分,亦構成侵權行為,即不足採,附此敘明。 ⒋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 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不法侵害他人之身 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 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 216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 告對原告所為利用網際網路散布傳述前開所示之文字內容 ,依一般社會通念,其行為足以使原告於社會上之評價受 到貶損,原告就此自亦受有精神上痛苦。是原告主張名譽 權及其他人格法益受損害而情節重大,而依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為損害賠償,自無不合。 ⒌查原告為從事金融投資之業者,資本總額為13,000,000元 ;被告係大學肄業,係學光電,今年9 月要回台北科技大 學念光電,名下無不動產,有存款約10萬元等情,業據兩 造分別陳明在卷,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得之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本院審酌兩造之上開教育程度、 身分、社會地位、資力、被告加害情形及原告所受名譽損 害及安全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為本件原告請求精神慰 撫金100 萬元,尚屬過高,應以5 萬元為適當。從而,原 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 萬元,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金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⒍第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 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 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 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回復名譽之處分,性質上屬於損 害賠償之回復原狀,其回復之方法及範圍,自應斟酌損害 之侵權方法、名譽受損之程度等因素,為適當之處分。原 告主張因被告於上述網路發言已造成其公司名譽受損,故 請求被告應對原告於如訴之聲明第2項刊登如附表三所示 之道歉啟事等語。本院認原告係從事金融投資之業者,因 被告於供不特定人瀏覽之部落格網頁上張貼傳述詆毀其名 譽之文章,致投資大眾對法意公司產生懷疑,對原告自受 相當之影響,並斟酌該網頁已經他人瀏覽,且於網路上以 文字為上開公然侮辱行為,影響顯較一般於公共場合辱罵 者更為廣大且長久、其行為期間非短,對原告公司名譽及 社會評價所造成之損害程度非輕等一切情狀,認被告應將 如附表三所示之道歉啟事,以不小於字型8 之大小,以新 細明體粗體文字、單行間距之行距,刊登於聚財網(網址 :http ://www .wearn .com/)首頁廣告A 欄位3 日;以 不小於字型14之大小,以新細明體粗體文字、單行間距之 行距,刊登於被告於聚財網設立之個人部落格(網址:ht tp ://www .wearn .com/blog .asp?id=85203)3 日之回 復原狀方法,為必要且適當,亦不違反比例原則,原告該 部分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非 有據,應予駁回。 ㈡反訴原告葉冀青請求損害賠償部分: ⒈按刑法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 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 ,必須具有足以損害被指述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始有 誹謗行為可言。而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 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 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須行為人所指 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 人格及聲譽地位,因行為人之惡害性指摘或傳述,使之有 受貶損之危險性或可能性方屬之。惟名譽究有無毀損,非 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決定之,實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 ,對其人之真實價值是否已受貶損而決定之。再者,言論 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 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 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 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 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第按依民法第184 條 第1 項前段之規定,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除於客觀要件 包括加害人之加害行為、行為不法、侵害權利、發生損害 、加害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等要件外,主觀上尚需滿 足故意或過失即意思責任之要件,若缺少其中任一要件, 即不構成侵權行為。 ⒉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所謂舉證係指就爭訟事 實提出足供法院對其所主張者為有利認定之證據而言,若 所舉證據,不能對其爭訟事實為相當之證明,自無從認定 其主張為真正。查反訴原告主張上述系爭反訴被告法意公 司之文章,其內容辱罵反訴原告,對其名譽造成損失云云 ,反訴被告固不否認確實有為前開所述之言論行為,然觀 諸反訴原告所指稱之上述言論內容,其文章內容係針對反 訴原告葉冀青的回應聲明而為發言,觀其內容究其全文均 係以法意公司回應藍玉事件之內容發表文章,遍查整篇反 訴被告之上開文章,均未指涉反訴原告葉冀青本人之姓名 ,而以社會一般人之觀點,亦無從得知反訴被告上述網路 發文有何砥毀、辱駡反訴原告之意,是本院尚難逕謂反訴 被告有故意侵害反訴原告名譽權之行為。 ⒊綜上,反訴原告雖主張反訴被告應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 ,對反訴原告負300,000元之精神上損害賠償云云。然觀 之上開文章尚難認業對反訴原告之名譽造成侵害,業如前 述,則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應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賠償精神慰撫金300,000元云云,自屬於法無據,難以 准許。 四、復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 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 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亦有明文。 是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 年6 月 26日起至清償日止(見本院卷第26頁),按年息百分之5 計 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爰依民法第184 條規定、第195 第1 項前段 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50,0 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 年6 月2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請求被告應將如附 表三所示之道歉啟事,以不小於字型8 之大小,以新細明體 粗體文字、單行間距之行距,刊登於聚財網(網址:http : //www .wearn .com/)首頁廣告A 欄位3 日;以不小於字型 14之大小,以新細明體粗體文字、單行間距之行距,刊登於 被告於聚財網設立之個人部落格(網址:http ://www .wea rn .com/blog .asp?id=85203)3 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反訴原告依民 法第184 條規定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 求反訴被告法意公司賠償損害300,000 元,為無理由,不應 准許。 六、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經核無不 合;至原告敗訴之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 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明確,兩造所為之其他主張、陳述、所提證據 暨調查證據之聲請,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且 無調查之必要,不再一一論述及為調查,併予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附表一: ┌───┬────┬─────┬────────────────┬─────┐ │編號 │時間 │文章發表位│標題及主要內容 │卷證出處 │ │ │ │(網)址 │ │ │ │ │ │ │ │ │ ├───┼────┼─────┼────────────────┼─────┤ │ 1 │101.7.9 │http://www│法意群俠傳...由此可見, │本院卷第8 │ │ │ │.wretch.cc│法意跟個無知散戶完全沒有 │頁 │ │ │ │/blog/blue│兩樣 │ │ │ │ │jade123/25│ │ │ │ │ │055682(無│ │ │ │ │ │名) │ │ │ ├───┼────┼─────┼────────────────┼─────┤ │ 2 │101.7.11│http://www│與其痛駡法意,不如好好的教導法意 │同上頁 │ │ │ │.wretch.cc│part5,阿斯匹靈眾多完全沒任何用 │ │ │ │ │/blog/blue│處的指標之一:擦鞋僮指標. . . │ │ │ │ │jade123/25│法意今天如果單純的無知到極點。但│ │ │ │ │089365(無│法意現在就是在「愚弄散戶」,法意│ │ │ │ │名) │每天講一堆廢話,寫一堆廢書,辦一│ │ │ │ │ │堆廢講座,開一堆廢課程,統統索費│ │ │ │ │ │不貲,要價昂貴。法意說他發明一個│ │ │ │ │ │程式,過去14年,每年都賺錢,平均│ │ │ │ │ │一年一口單+ 2000點左右,有人叫法│ │ │ │ │ │意公佈他的程式,他就說「一旦我法│ │ │ │ │ │意公佈了,全臺灣都會跟我法意對作│ │ │ │ │ │,那這個程式就會不準」。法意言必│ │ │ │ │ │稱自己有幾億的資金在市場上操作,│ │ │ │ │ │現在發明一個程式每年績效都是正的│ │ │ │ │ │,而且一年一口單+ 2000點左右,然│ │ │ │ │ │後他只用兩口大臺下單而已??? 而且│ │ │ │ │ │法意說他超強的,手續費單邊都用50│ │ │ │ │ │0 塊。請問法意這樣講,法意是不是│ │ │ │ │ │在「愚弄散戶」??? 法意是不是一個│ │ │ │ │ │「詐騙集團」??? 法意到底「有沒有│ │ │ │ │ │羞恥心」??? │ │ ├───┼────┼─────┼────────────────┼─────┤ │ 3 │101.9.2 │http://www│ 與其痛駡法意,不如好好的教導法 │本院卷第11│ │ │ │.wretch.cc│ 意part8 ,賈乞敗這小娃娃,從不 │頁 │ │ │ │/blog/blue│ 說如何操作,也不講解盤勢,每天 │ │ │ │ │jade123/25│ 在那邊講一堆心靈勵志的廢話. . │ │ │ │ │087030(無│ .法意一群廢物,. . 雖然說阿斯匹│ │ │ │ │名) │ 靈也是個廢物,. . 賈乞敗這小娃 │ │ │ │ │ │ 娃,毫無任何解盤操作能力,專講 │ │ │ │ │ │ 一些沒意義的廢話 │ │ │ │ │ │ │ │ ├───┼────┼─────┼────────────────┼─────┤ │ 4 │101.9.5 │http://www│ 與其痛駡法意,不如好好的教導法意│本院卷第11│ │ │ │.wretch.cc│ part9我跟你講,連韓非子也認為這│、12頁 │ │ │ │/blog/blue│ 賈乞敗是個廢物. . . 廢物界的經 │ │ │ │ │jade123/25│ 典 │ │ │ │ │087868(無│ │ │ │ │ │名) │ │ │ ├───┼────┼─────┼────────────────┼─────┤ │ 5 │101.9.7 │http://www│與其痛駡法意,不如好好的教導法意│本院第13頁│ │ │ │.wretch.cc│12,法意完全就是一個共產黨式的團│ │ │ │ │/blog/blue│隊,有著一群極度無知的粉絲. . 法│ │ │ │ │jade123/25│意每天講一堆廢話,愚弄極度無知散│ │ │ │ │089117(無│戶,每天在那邊造神。每天他們的成│ │ │ │ │名) │員都會互相幫對方造神。法意噁心到│ │ │ │ │ │極點 │ │ ├───┼────┼─────┼────────────────┼─────┤ │ 6 │101.9.10│http://www│2012/9/10 ,法意偽造交易記錄,我│本院第8 頁│ │ │ │.wretch.cc│願負一切法律責任出來指控法意就是│反面 │ │ │ │/blog/blue│在偽造交易記錄。法意應該是不可能│ │ │ │ │jade123/25│「交易次數」跟「交易勝率」兩個都│ │ │ │ │090002(無│打錯。所以我強烈認為那兩張圖表是│ │ │ │ │名) │偽造的,也就是說我認為法意在偽造│ │ │ │ │ │交易記錄。法意說他2012年1-8 月賺│ │ │ │ │ │67萬2400元,交易32次,勝率50% ,│ │ │ │ │ │我現在驗算一次給大家看,法意完全│ │ │ │ │ │在偽造交易記錄。 │ │ ├───┼────┼─────┼────────────────┼─────┤ │ 7 │101.9.11│同上 │2012/9/11 ,法意偽造交易記錄1 ,│本院第9頁 │ │ │ │ │大家幫我介紹買過法意廢書廢講座廢│ │ │ │ │ │課程的人去告他詐歉。上市公司作假│ │ │ │ │ │帳都要抓去關,法意作假帳都可以繼│ │ │ │ │ │續講他的廢話,賣他的廢書,賣他的│ │ │ │ │ │廢課程,賣他的廢講座。法意這廢物│ │ │ │ │ │,連個假報表也會作錯,也不知道法│ │ │ │ │ │意這廢物活在這個世界上要幹麼??? │ │ │ │ │ │ │ │ ├───┼────┼─────┼────────────────┼─────┤ │ 8 │101.9.11│同上 │2012/9/11 ,法意作造交易記錄part│本院第9 頁│ │ │ │ │1 ,大家幫我介紹買過法意廢書廢講│ │ │ │ │ │座廢課程的人去告他詐欺。 │ │ │ │ │ │合計法意這廢物1-8 月賺了966200與│ │ │ │ │ │上面寫的...... │ │ ├───┼────┼─────┼────────────────┼─────┤ │ 9 │101.9.11│同上 │2012/9/11 ,法意作造交易記錄1 ,│同上頁 │ │ │ │ │大家幫我介紹買過法意廢書廢講座廢│ │ │ │ │ │課程的人去告他詐欺。我強力認為,│ │ │ │ │ │法意手上根本他所謂的「連續14年平│ │ │ │ │ │均一年賺2000點的程式」法意偽造交│ │ │ │ │ │易紀錄,法意謊稱自己發明一個「連│ │ │ │ │ │續14年平均一年賺2000點的程式」法│ │ │ │ │ │意詐欺罪行確立。1.使用詐術,法意│ │ │ │ │ │謊稱自己發明一個「連續14年平均一│ │ │ │ │ │年賺2000點的程式」。2.使被害人陷│ │ │ │ │ │於錯誤,誤以為法意這個廢物很強。│ │ │ │ │ │3.被害人蒙受金錢上損失,買了法意│ │ │ │ │ │的廢書廢講座廢課程。4.詐欺犯得到│ │ │ │ │ │金錢上利益,法意賣掉了他的廢書廢│ │ │ │ │ │講座廢課程。5.行為故事,法意絕對│ │ │ │ │ │是故意。法意就是一個詐欺犯,應該│ │ │ │ │ │要把法意抓去關。 │ │ ├───┼────┼─────┼────────────────┼─────┤ │ 10 │101.9.13│http://www│法意偽造交易紀錄part2,法意始於2│本院卷第10│ │ │ │.wretch.cc│009/1/13 謊稱自己創造11年均賺200│頁 │ │ │ │/blog/blue│0點↑程式,並經常以此為廣告對外 │ │ │ │ │jade123/25│招生,法意的假交易結果完全就是大│ │ │ │ │090661 │刺刺放在他無名官網上,而且從2009│ │ │ │ │ │/1/13 開始,每個月都會更新一次他│ │ │ │ │ │的假程式交易紀錄。許多人就是看了│ │ │ │ │ │法意的假交易記錄,誤以為法意很擅│ │ │ │ │ │長程式交易,結果誤上賊船報名了法│ │ │ │ │ │意完全沒有任何用處的課程,完全被│ │ │ │ │ │法意詐騙。法意完全就是「預謀性的│ │ │ │ │ │,習慣性的」在說謊,從這邊你就可│ │ │ │ │ │以看出來法意到底說了多少謊,幹了│ │ │ │ │ │多少見不得人的事。 │ │ ├───┼────┼─────┼────────────────┼─────┤ │ 11 │同上 │同上 │法意偽造交易紀錄part2,法意始於 │同上 │ │ │ │ │2009/1/13 謊稱自己創造連續11年均│ │ │ │ │ │賺2000點↑程式,並經常以此為廣告│ │ │ │ │ │招生。法意始於2009/1/13 謊稱自己│ │ │ │ │ │創造連續11年均賺2000點↑程式,並│ │ │ │ │ │po假交易記錄,且一天到晚以此為號│ │ │ │ │ │召對外進行招生。法意標標準準的廣│ │ │ │ │ │告不實,也就是詐欺犯。我現在教你│ │ │ │ │ │們如何控告法意,簡單的來說,你們│ │ │ │ │ │一定要說自己看過這個廣告,並且就│ │ │ │ │ │是因為相信這個廣告,才誤以為法意│ │ │ │ │ │很強,買了法意的廢書廢講座廢課程│ │ │ │ │ │。 │ │ │ │ ├───┼────┼─────┼────────────────┼─────┤ │ 12 │101.9.14│http://www│2012/9/11 ,我每天都在研究法意 │本院第10頁│ │ │ │.wretch.cc│這廢物的假程式假報表,我已經完全│反面 │ │ │ │/blog/blue│破解。 │ │ │ │ │jade123/25│ │ │ │ │ │090919 │ │ │ │ │ │ │ │ │ ├───┼────┼─────┼────────────────┼─────┤ │ 13 │101.9.14│http://www│法意偽造交易紀錄part3 ,法意假交│本院第10頁│ │ │ │.wretch.cc│易系統不合理處大破解。 │反面 │ │ │ │/blog/blue│ │ │ │ │ │jade123/25│從這邊就可以知道,法意說他3 月作│ │ │ │ │090919 │了8 次,8 次全勝,法意這廢物完全│ │ │ │ │ │在說謊。 │ │ ├───┼────┼─────┼────────────────┼─────┤ │ 14 │101.10.5│http://www│法意「程式交易叫阿程」根本就沒這│本院卷第16│ │ │ │.wearn.com│個人,完全是一虛擬人物 │頁 │ │ │ │/bbs/t.asp│ │ │ │ │ │?topic_id │ │ │ ├───┼────┼─────┼────────────────┼─────┤ │ 15 │101.10.8│http://www│詐欺犯法意一天到晚謊稱自己超級多│本院卷第15│ │ │ │.wearn.com│人。你覺得正常人會這樣作?? │頁 │ │ │ │/bbs/t.asp│ │ │ │ │ │?topic_id │ │ │ └───┴────┴─────┴────────────────┴─────┘ 附表二: ┌──┬────┬─────────────────┐ │編號│ 網頁 │ 內容 │ ├──┼────┼─────────────────┤ │1 │「無名部│「【公告】法意對於藍玉事件的回應聲│ │ │落格」 │明。不起訴書並不能說明對錯真假,藍│ │ │WERTCH │玉所言也均非事實,甚至相當嚴重的曲│ │ │ │解,張冠李戴,例如,丁啟書從來在偵│ │ │ │查庭中提及竄改程式之事,那僅是藍玉│ │ │ │單方面說法,並在自己的文章中大肆宣│ │ │ │揚,還一直針對這點子虛烏有的重大做│ │ │ │文章,而司法尚未能還給我們清白,實│ │ │ │在令人遺憾」、「而我們也一直說明如│ │ │ │下幾點:一、藍玉質疑的,是示範程式│ │ │ │,此為模擬單,程式並沒有修改過,藍│ │ │ │玉單方面宣稱丁啟書在偵查庭中親口承│ │ │ │認竄改是子虛烏有,我們並無竄改」 │ ├──┼────┼─────────────────┤ │2 │聚財網」│「不起訴書並不能說明對錯真假,藍玉│ │ │WEARN. │所言也均非事實,甚至相當嚴重的曲解│ │ │COM │,張冠李戴,例如,丁啟書從來在偵查│ │ │ │庭中提及竄改程式之事,那僅是藍玉單│ │ │ │方面說法,並在自己的文章中大肆宣揚│ │ │ │,還一直針對這點子虛烏有的重大做文│ │ │ │章,而司法尚未能還給我們清白,實在│ │ │ │令人遺憾」、「藍玉質疑的,是示範程│ │ │ │式,此為模擬單,程式並沒有修改過,│ │ │ │藍玉單方面宣稱丁啟書在偵查庭中親口│ │ │ │承認竄改是子虛烏有,我們並無竄改」│ └──┴────┴─────────────────┘ 附表三: ┌───────────────────────────┐ │ 道歉啟事 │ │ 本人自民國101年7月11日起陸續於無名小站部落格「落英繽│ │紛」、聚財網刊登關於法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法意│ │)及其所屬人員之文章內容多有不實,因而造成法意及其所屬│ │人員名譽受損。為此,本人茲特予澄清並向法意表示道歉,併│ │予週知眾網友。 │ │ │ │ │ │ 立書人:葉冀青(即藍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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