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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7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38號 上 訴 人 葉冀青 被 上訴人 法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啟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係因不服判決中所示之道歉啟事內容為由,而提 起上訴。就登報道歉部分係屬財產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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