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38號
上 訴 人 葉冀青
被
上訴人 法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啟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
本件上訴人係因不服判決中所示之道歉啟事內容為由,而提
起上訴。就登報道歉部分係屬
非財產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
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
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