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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8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824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葉吉泰 被   告 順永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1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零叁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0三 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租用如附表所示設備號碼00000000 00號等26組電話,惟自民國102 年5 月份起至103 年4 月份 止,各積欠如附表所示電信費共計新臺幣(下同)500,349 元,原告屢經催繳,惟被告仍迄未清償,原告並已於103 年 3 月13日,依兩造租用契約終止被告使用,爰依兩造間之契 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所積欠之電信費用,併為聲明:如主 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行動電信 /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租用/ 異動)申請書、行動電信/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申購優惠專案手機同意書市 ○○路業務租用/ 異動申請書(市內電話)、市○○路○○ ○○○○○○號查詢欠費清單及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 證(見本院卷第4 至62頁,第73頁至第74頁)。且按當事人 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 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 認。而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前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法自應視同 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0,349 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 年7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 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 │編│電話(設備)│欠費金額 │編│電話(設備)│欠費金額 │ │號│號碼 │ │號│號碼 │ │ ├─┼──────┼─────┼─┼──────┼─────┤ │1 │0000000000 │24,951元 │14│0000000000 │19,357元 │ ├─┼──────┼─────┼─┼──────┼─────┤ │2 │0000000000 │20,211元 │15│0000000000 │19,978元 │ ├─┼──────┼─────┼─┼──────┼─────┤ │3 │0000000000 │24,951元 │16│0000000000 │16,419元 │ ├─┼──────┼─────┼─┼──────┼─────┤ │4 │0000000000 │24,951元 │17│0000000000 │19,826元 │ ├─┼──────┼─────┼─┼──────┼─────┤ │5 │0000000000 │20,875元 │18│0000000000 │16,860元 │ ├─┼──────┼─────┼─┼──────┼─────┤ │6 │0000000000 │34,269元 │19│00000000 │ 9,370元 │ ├─┼──────┼─────┼─┼──────┼─────┤ │7 │0000000000 │25,175元 │20│Y179877 │13,018元 │ ├─┼──────┼─────┼─┼──────┼─────┤ │8 │0000000000 │25,225元 │21│0000000000 │19,826元 │ ├─┼──────┼─────┼─┼──────┼─────┤ │9 │0000000000 │26,064元 │22│0000000000 │23,260元 │ ├─┼──────┼─────┼─┼──────┼─────┤ │10│0000000000 │16,414元 │23│0000000000 │19,835元 │ ├─┼──────┼─────┼─┼──────┼─────┤ │11│0000000000 │19,831元 │24│0000000000 │ 5,776元 │ ├─┼──────┼─────┼─┼──────┼─────┤ │12│0000000000 │19,876元 │25│0000000000 │11,809元 │ ├─┼──────┼─────┼─┼──────┼─────┤ │13│0000000000 │18,238元 │26│0000000000 │ 3,984元 │ ├─┴──────┴─────┴─┴──────┴─────┤ │合計:500,349元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