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76號
原 告 曾光廷
被 告 今鴻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芳亭
訴訟代理人 李鴻賓
被 告 洪澤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
九點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