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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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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8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76號 原   告 曾光廷 被   告 今鴻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亭 訴訟代理人 李鴻賓 被   告 洪澤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 九點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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