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76號
上 訴 人 今鴻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芳亭
被
上訴 人 曾光廷
上列
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187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貳拾捌萬捌仟貳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肆仟陸佰叁拾伍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