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23號
原 告 蜻蝏製作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古瑞菊
被 告 登峯造極電影製作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峯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
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3年7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
,848元,該裁定已於103年7月10日送達與原告,
惟原告
迄未
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件在卷
可稽
。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