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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9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23號 原   告 蜻蝏製作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瑞菊 被   告 登峯造極電影製作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峯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3年7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 ,848元,該裁定已於103年7月10日送達與原告,惟原告迄未 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件在卷可稽 。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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