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27號
上 訴 人 集慧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永璋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
103年度字第1927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
月27日所為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89萬3,76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4,7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第二審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