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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9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27號 上 訴 人 集慧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永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 103年度字第1927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 月27日所為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89萬3,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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