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36號
上 訴 人 陞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大瑋
被
上訴人 國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秀霞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936號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
零參萬捌仟參佰肆拾壹元(本訴肆佰零參萬捌仟參佰肆拾壹元、
反訴陸佰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拾伍萬零伍佰貳拾捌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連士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