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97號
原 告 美加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金瑞
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
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鵬律師
被 告 杏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男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
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