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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9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97號 原   告 美加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金瑞 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鵬律師 被   告 杏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男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 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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