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97號
上 訴 人 杏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玉芳
被
上訴 人 美加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金瑞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
本件本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
佰貳拾伍萬壹仟壹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參萬伍仟零陸
拾壹元,及
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玖佰參拾柒萬玖仟貳佰捌
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肆萬零柒佰玖拾參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