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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9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97號 上 訴 人 杏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芳 被 上訴 人 美加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金瑞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 佰貳拾伍萬壹仟壹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伍仟零陸 拾壹元,及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玖佰參拾柒萬玖仟貳佰捌 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肆萬零柒佰玖拾參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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