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73號
原 告 宏遠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伊珊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
律師
複代理人 鄧啟宏律師
被 告 呂宇平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楊珮君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宏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
更正為「宏遠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