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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0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73號 原   告 宏遠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伊珊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複代理人  鄧啟宏律師 被   告 呂宇平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楊珮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宏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 更正為「宏遠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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