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54號
上 訴 人 張正年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年欣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
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