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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2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95號 上 訴 人 林美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翔機械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事件,經 上訴人對於本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4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73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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