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95號
上 訴 人 林美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翔機械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事件,經
上訴人對於本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本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43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73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