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71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守健
訴訟代理人 陳觀靝
被 告 宜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臻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之聲請意旨
略以:其抄錄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得知被告營業所已於民國102 年12月間變更為彰化縣○○
鄉○○村○○路○○○ 巷○ 號,從而應以臺灣彰化地方為有管
轄權之法院,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聲請法院
裁定移轉管轄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公司登記之主事務所(營業所)既係設在彰化縣
○○鄉○○村○○路○○○ 巷○ 號,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區域內,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且據原告表示
雙方並無約定債務履行地(見本院卷第42頁),依民事訴訟
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玆原告向本院請求移轉管轄有理由,爰依聲請移
轉管轄。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