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74號
原 告 貫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雪萍
被 告 英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
兩造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採
購合約書
可稽,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丞儀